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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证据交换时间是怎么样的

法律顾问 2020-08-27 02:48 标签: 民事诉讼法 证据 交换 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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