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债券,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 【法律依据】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四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可交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 定增全称为定向增发,指的是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法律依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
股票质押交换公司债券应满足以下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公司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四)募
可交换公司债券对散户来说的投资价值: 1、可转换债券当期收益较普通股红利高。 2、可转换债券比股票有优先偿还的要求权。 3、可转换债券使投资者获得最低收益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民事诉讼证据交换规定: 1、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3、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
个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功能: (1)融资:由于可交换的债券发行人可以是非上市公司,所以它是非上市集团公司筹集资金的一种有效手段; (2)收购兼并:当在收购兼并过程中遇到资金短缺的问题,可以在实施收购之前发行专门为收购设计的可交换债券; (3)股票减持:可交换债券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有序地减持股票,发行人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获取现金,同时也可避免相关股票因大量抛售致
租赁合同到期交还房屋的规定如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
房屋交换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互相交换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同。房屋所有权的交换,有的是属实物交换,有的是按价值交换。按价值交换的应评估作价,两房屋价值不相等时,低值房房主应补偿高值房房主差额价款,有些地方也称此为“差价换房”。房屋使用权交换,可能是自己所有的房屋交换使用,也可能是承租房交换。承租房交换的,应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否则不得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