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技术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点:
1、关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向环境司法鉴定机构转变的问题。
2、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验室和设备条件达标问题。
3、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人员达标问题。
4、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单方委托鉴定进入现场问题。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