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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监护的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顾问 2020-08-27 03:57 标签: 民法 总则 监护 新规定

民法总则监护的规定如下:

《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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