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案出现纠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