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财产分配:
《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