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