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下列措施应对:
1.研究对方专利权是否存在无效情形,如能申请无效,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无效申。
2.将双方的技术进行对比,了解自己是否侵权。
3.了解自己是否符合先用权情形。如果在对方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
4.如果构成侵权,看自己是否符合法定的免除赔偿责任条款。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65条第1款,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