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解释》第2条又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时构成的是抗辩。
根据《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承包人只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此情形下的工程质量争议应属于反诉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