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讼分为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人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2)股东直接诉讼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