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由所有债权人组成,是一个临时性机构,不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其所作出的各项决议要由即等相应机构执行。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依是否具有表决权分为两类:
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②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3)当债权人兼有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虽享有表决权,但所代表的债权数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只能就未受清偿的数额享有表决权。
(4)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行使赋予和债权人会议委托的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