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需要通知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1.客观要件: A、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①赠与他人财产②非正常压价③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④放弃债权 B、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C、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D、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主观要件:存在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A、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B、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债权人处置质押物不需要法院判决,一般是由当事人协商处理的,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的配偶,但不能起诉债务人的其他家人。如果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债务人不能起诉债务人的任何家人,除非其家人担任了担保人。但是如果债务人死亡的,其家人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的,则此时债权人可以起诉继承了债务人遗产的家人,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价值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如果债务设立了抵押,债权人是在债务人逾期不还款的情况下用债务人抵押的财产来抵债的,则是可以的,也是合法的。或者如果是经过了债务人同意,用财产来抵扣债务的,则债权人用债务人的财产来抵债。如果既未设立抵押,债务人也不同意用财产抵债,债权人私自拿走债务人财产抵债的,则是违法的,这属于非法侵权债务人的财产。
1.客观要件: A、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①赠与他人财产②非正常压价③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④放弃债权 B、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C、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D、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主观要件:存在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A、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B、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同时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以免对债务人及第三人造成不测之损害,破坏交易安全。 以下情况可以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者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可以行使撤销权;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可以行使撤销权;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可以行使撤销权; 4、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5、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
债权人能够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的核心前提是:案涉合同是债务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的存在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债权人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仅仅是合同以外无关的债权人,与案涉合同没有利益关联,则无权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实践中常见的有权提起诉讼的情形: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订立赠与合同、低价转让财产合同、虚假抵押合同等方式,逃避债务、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等。
信用卡逾期无力偿还的,法院或者债权人会采取以下措施: 1、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2、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并且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禁止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并且法院会中止执行,等待债务人具有还款能力时,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3、若债务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