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要件: A、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①赠与他人财产②非正常压价③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④放弃债权 B、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C、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D、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主观要件:存在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A、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B、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同时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以免对债务人及第三人造成不测之损害,破坏交易安全。 以下情况可以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者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可以行使撤销权;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可以行使撤销权;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可以行使撤销权; 4、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5、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
债权人能够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的核心前提是:案涉合同是债务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的存在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债权人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仅仅是合同以外无关的债权人,与案涉合同没有利益关联,则无权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实践中常见的有权提起诉讼的情形: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订立赠与合同、低价转让财产合同、虚假抵押合同等方式,逃避债务、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等。
信用卡逾期无力偿还的,法院或者债权人会采取以下措施: 1、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2、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并且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禁止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并且法院会中止执行,等待债务人具有还款能力时,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3、若债务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房产。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债权人不一定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这要看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 原则上,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债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清偿顺序如下: 优先扣除执行费用,优先清偿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 剩余财产由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受偿: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各自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 剩余债务继续清偿:清偿后仍有剩余债务的,被执行人需要继续履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 若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法院制作的分配方案有异议,可在收到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1、担保人不能变更新的债权人。 2、担保人不是债权债务合同的当事人,无法决定债权债务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担保人只会被动的受到债权债务合同当事人的影响。 3、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在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债权人不可以转让债权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后,担保人必须在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可以进行债权转让的,债权人转让之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按照担保合同处理。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