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法律依据:
1.《刑法》第34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2.《刑法》第59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3.《刑法》第60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