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有债务,结婚后女方不用一起偿还,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女方自愿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