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保证人可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来充当。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担保法》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