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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辩护 2020-08-16 01:03 标签: 披露 报道 不应 公开 案件信息罪 构成 要件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可能是个人行为,也可能是职务行为。

二、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是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而犯罪对象是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

三、主观方面。

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还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应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客观方面。

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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