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为什么不可取

刑事辩护 2020-08-16 02:12 标签: 拐卖 儿童 判死刑 不可取

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不可取,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