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
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