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人员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其法律后果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
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