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借款逾期的,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