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以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顺延工期的是可以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如果承包人因新冠疫情无法按原定计划复工开工的,承包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工期应当顺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如果疫情发生期间本身就是工期延误期间,而该工期延误又是承包人的原因所导致;
那么,承包人仍然需要对疫情发生期间的工期延误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