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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和嫁妆的问题

婚姻家庭 2020-08-03 01:18 标签: 彩礼 嫁妆 问题
对于陪送嫁妆,我国婚姻法认为此时赠与行为,分一下几种情形:
1、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
2、在婚姻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有。

以上就是关于彩礼和嫁妆的法律性质,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是支持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而对于嫁妆则认为是赠与的行为。

对于彩礼,我国法律认为在以下情况下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支持: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

3、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导致给付彩礼人生活困难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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