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债务诉讼时效裁判规则:
1、自愿履行部分自然债务,对余款仍享有时效抗辩权。
2、债务过时效,不因转让和催收而重新恢复起算效力。
3、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可作为行使抵销权标的。
4、借款人就自然债务作出偿还承诺,应视为重新确认。
5、金融机构无权扣款,以抵销其已超时效的其他债权。
6、一方债权与对方自然债权,执行程序中能否被抵销。
7、超过诉讼时效债务部分履行,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