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买受人承担责任。车辆属于不动产,买卖双方完成车辆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车辆的行驶和营运受买受人控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
出卖人没有过错,所以,车辆交付后发生交通事故,不应由出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出卖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在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办理车辆登记变更手续,未及时变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