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普遍矛盾:
一、到对“三期”女职工的调岗问题,即合同变更问题;
二、女职工在严重违纪的情况下,企业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三、三期女职工病假工资的发放问题。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