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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普遍矛盾

劳动工伤 2020-09-03 03:39 标签: 职工 用人 单位 矛盾

孕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普遍矛盾:

一、到对“三期”女职工的调岗问题,即合同变更问题;

二、女职工在严重违纪的情况下,企业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三、三期女职工病假工资的发放问题。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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