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如下:
(一)必须是管理他人的事务;
(二)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三)必须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