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包括下列几种:
1.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2.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
3.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4.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
5.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219条,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