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妆,离婚时可以要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陪送的嫁妆就属于父母对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妆时明确表示是赠与女儿一方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