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3)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