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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股票的名称需要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吗?

公司法务 2020-08-20 05:21 标签: 持有 股票 名称 需要 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七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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