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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对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能泄露其内容吗?

公司法务 2020-08-20 13:03 标签: 证券交易所 作出 公告 泄露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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