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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收购的,需要如何做?

公司法务 2020-08-29 09:03 标签: 投资者 持有 上市公司 发行 股份 达到 继续 收购 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七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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