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婚姻家事安排》的签署是如何出台的?有何成果和意义?
《婚姻家事安排》是3月《会谈纪要》确定的两地司法协助安排“三步走”规划的第二步目标。长期以来,两地婚姻家庭案件相互认可缺乏制度性安排,一地生效判决确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可在另一地以个案方式获得认可,但判决关于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的处理结果无法在另一地获得认可和执行。
例如,如果香港丈夫不依照内地法院生效判决给付妻子金钱或支付子女抚养费,妻子无法依据内地判决向香港法院申请采取措施强制香港丈夫履行义务。再比如香港法院判令香港丈夫直接抚养子女,而内地母亲在离婚后未经对方许可将子女带离香港而滞留内地,香港丈夫也无法依据香港判决向内地法院提出强制移交子女的申请,只能通过在另一地重新起诉的方式寻求救济,非常浪费时间和金钱。
近年来,随着两地跨境婚姻的增加,由此所产生的婚姻家庭纠纷也出现增长趋势,两地民众对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判决的需求和期待十分迫切。因内地与香港的婚姻法律制度有所不同,家事风俗习惯也有所区别,导致《婚姻家事安排》商签工作一度中断,也使得重启磋商之初步履维艰。面对困难与挑战,两地法律界同仁始终牢记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增进民众福祉的初心,在短短四个月的时间内,就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案件范围这一核心问题取得重大突破、达成广泛共识。在磋商过程中,两地既没有囿于本地现有法律制度的差异,更没有照搬照抄国际公约,而是立足于两地实践需求,将在两地同属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包括将香港各界十分关心的未成年子女返还等案件,悉数纳入安排适用范围,充分展示了两地法律人以家国利益为重、以理解合作为念、以民众福祉为要的使命担当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经过四轮磋商,数易其稿,双方最终对《婚姻家事安排》文本达成共识。安排吸收了两地家事改革最新成果,大力弘扬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儿童利益等价值理念创新表述技术,有效实现两地法律制度的对接尊重两地制度特色与实践发展,将两地婚姻家事案件的最大公约数纳入适用范围。
《婚姻家事安排》正文共22条,规定了安排适用的范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及救济途径、法院审查认可和执行请求的依据和处理方法、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等。民众可以一目了然地知晓如何依本安排实现权利,法院收到相关请求后也可以清晰明确地找到处理依据。
签署《婚姻家事安排》,是两地司法协助领域最聚焦民意、最贴近民生、最合乎民心的一项创举,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和丰富“一国两制”方针的又一重大举措。安排待香港特区完成本地相关法律程序之后,由两地协商确定生效时间。安排生效后,绝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将在两地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既能大大减少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为两地民众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福祉,也能进一步增加两地司法的互信,为两地不断拓展和深化司法交流与合作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