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管理就是规范企业项目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的制度。 【法律依据】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商业活动中名义股东想要安全退出需要将手持股份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法公司根据章程的规定有: (1)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2)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制定的,是股东之间的共同约定,因此对股东也具有约束力。这里的股东既包括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也包括后加入公司的股东。 (3)对董事、监事具有约束力:由于董事和监事是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应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
《公司法》对出资人有如下规定: 1.第3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
注册资本增资流程: 1、增资公司授权经办人,携带其公司执照正副本,及本人身份证,到执照签发的工商局分局领取相应表格。内资咨询柜台领取。 2、领取表格时,工商局中相关人员会告知办理所需要准备的资料物件,及表格中需要填写的内容。 3、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准备公司股东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可一式多份,做留档。相关人员签字
企业法人是法人的一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在我国,目前除了公司法人以外,还有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等企业法人的种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青岛公司注册的流程是: 1、核名; 2、网上预登记; 3、提交工商注册受理所需材料; 4、到各区公安局刻备案章; 5、办理代码证; 6、办理税务登记; 7、银行开户。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
新公司法全文违法条款都有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对公司的违法处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有: 1、融资途径不畅通; 2、融资结构不合理; 3、融资成本较高。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
法人不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标准的公司并购协议的重要条款: 1、陈述与保证。 2、卖方在交割日期前的承诺。 3、交割的先决条件。 4、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可以拒绝收购,但是,当满足下面的条件后,会进行强制收购: 一、当股份公司由于股份转让导致控制权的转换时,可能会导致该公司的经营者和经营策略的改变,这对小股东是不利的; 二、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具有对公司的控制价值,并不应只属于持有该股份的大股东,而是属于公司的全体股东。 【法律依据】 《公司收购法》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