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义务和互相扶养的义务,有以下相关的具体规定: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
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依据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已经离婚或非法同居,其男女双方都不具有配偶资格,因而没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
房产继承诉讼一般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外籍继承人需要提供经过公证书予以认证; 2、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3、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 4、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法定继承方式中遗产的分配原则是: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在通常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
遗产继承纠纷可以用以下途径解决: 1、自行协商。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
代位继承只发生于处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所以第二顺序继承人不适用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监护人不必须是孩子的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以交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监护。 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离婚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种类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隐藏转移财产的等。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诉讼离婚中保护女方的权益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 (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
没离婚男方是否可以不支付抚养费:没离婚男方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不管有没有离婚,男方都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