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不可以不给抚养费,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情形如下: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
女方起诉离婚要孩子抚养权是可以的,法院会根据诉讼请求,双方的抚养能力,孩子的意愿等多方面的因素来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
我国离婚抚养费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
癫痫无效婚姻没有法律规定,癫痫不在医学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 1、指定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
给孩子开设抚养账户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或者银行咨询,如果满足条件,银行或者社保局会进行办理。 需要注意什么: 1、需要与另一方(付抚养费一方)协商明确,征求同意; 2、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与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
神经病人可以离婚,但只能诉讼离婚。与精神病人离婚的流程: 1、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材料; 2、开庭审理; 3、法庭辩论; 4、法庭调解; 5、宣判。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
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原告起诉被告抚养权具体规定: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孩子的监护人如何申请: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
起诉离婚家人可以去吗:到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家长可去可不去,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
离婚房产折价款分五年未给能申请强制执行,夫妻离婚后,房屋归一方所有的,另一方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房屋的一方不支付经济补偿款的,受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夫妻一方把财产做公证给子女可以,公证到孩子名下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金钱,只要将金钱交付受赠与人即属于权利已转移,赠与人就不能再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