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程序如下: 1、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提交相关证件;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 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
离婚案件中短信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具有合法性的婚前财产协议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 2、内容上必须合法。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
离婚协议中房产位置的书写一定要按照房产证上的位置书写。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婚内出轨一方要净身出户,但是若夫妻双方对此达成一致,一方自愿在离婚时放弃所有财产,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 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调解有三种结果: 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
诉讼离婚除了应当符合民事起诉的条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3)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
分居满两年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妆,离婚时可以要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陪送的嫁妆就属于父母对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妆时明确表示是赠与女儿一方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
一、起诉。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受理的告诉不予受理的理由。法 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二、调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有三种结果: 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
父母双方都可以提出变更抚养费。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外; 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有给付义务的父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1.注意证明自己给孩子提供的生活学习环境优于对方。一方面是居住情况,如一方的房产带好学位、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生活、就学都更为有利,取得抚养权的机会就更大。 2.法院在处理抚养权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在平日生活中与孩子形成亲密关系,争取到孩子的意愿是尤为重要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