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判决的依据是经过调解,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用伪造的户口办理的结婚登记,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所以婚姻关系应当是不属于无效婚姻。 持假户口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除非登记机关发现不给予登记外,一旦登记结婚了,则该婚姻在没有撤消和宣告无效前,都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
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离婚案件的受理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
遗产继承的流程如下: 1、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2、做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遗产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
办理继承土地使用权更名所需手续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 (2)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提供全部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者关系证明; (3)若是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则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均须经过公证或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2、填写房产权证登记申请审
与前妻所生子女是能够成为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
离婚证丢了可申请补办离婚证后办理再婚登记手续。补办离婚证可以去当时办理离婚登记的民政局补办或者开具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状态证明。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制度的意义在于这一制度不仅体现了法的继承性,也体现了公平和养老育幼的两大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人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比例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
会丧失房屋继承权的情形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离婚后前妻可以不要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