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分配新的政策: (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2)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3)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不一付房子以后就归谁,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定谁付首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起诉离婚判决付钱可以分期,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 如果没有条件,可以和对方协商分期支付,如果对方申请了强制执行,也可以和执行法官协商分期支付。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继承财产的法律规定如下: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
在离婚诉讼中有法定期限: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及例外。 (2)行使请求撤销协迫婚姻权利的期限。 (3)无过错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 (4)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离婚的期限。 (5)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 (6)再次起诉的期限限制。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
开庭时间包含在审结期限内具体开庭时间由法院安排一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
夫妻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二)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三)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五)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
离婚可被准许的情况: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的电子证据:可以以合法手段获取对方的不忠实婚姻的短信,录音,电子邮件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离婚诉讼中的十大误区: 一、只要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坚持离婚的一方一旦起诉,法院很快就能解决离婚问题。 三、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或者先提出离婚的应当赔偿另一方。 四、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谁也别想反悔。 五、如果对方偷偷转移财产,相信律师和法院会查到的。 六、如果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
离婚协议易忽略问题情况: 第一、户口处理; 第二、姓氏处理; 第三、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 第四、关于抚养费的约定; 第五、不分割财产的两种情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新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