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并不因是否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而影响其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能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
遗嘱执行人是指执行遗嘱内容,将遗嘱付诸实施的人。 主要职责:将遗嘱人的遗产清理登记并造册;保管各类遗产;依遗嘱的指定对遗产进行分割;发生纠纷时可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严格按法律规定和遗嘱的内容执行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1、涉外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地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或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2、涉外离婚登记的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订婚后分手彩礼是可能返还的。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在离婚诉讼中,法官会要求夫妻双方申报自身的财产状况,不会主动调查。一方隐瞒财产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官调查取证。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根据《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父母干涉子女婚姻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如果采用暴力手段甚至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强行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
现在一些夫妻一吵架,动不动就要离婚,有的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的优点及自己的不足。于是,离婚双方经过思考,办理复婚的情况也不少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办复婚手续和初次结婚登记差不多,需要到民政局领取新的结婚证。 复婚时候,双方需要出具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申请办理结婚
想要解除有两种途径: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解决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能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任何继承人不得私自转移、恶意侵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能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因此,发现转移遗产的情况,能向法院起诉追回应继承的份额,转移遗产者有可能承担减少继承遗产的法律后果。 其他继承人如果不共
礼金又称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 表示其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做聘娶婚。 1、结婚彩礼需要返还的几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 人民法院能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