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解决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实践中以《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的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本人承认或有其它证据证明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 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能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能双方协商,一旦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遗赠。根据《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1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一般情况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有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那么法院一般第一次都不会轻易判离。 但是法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
无论妻子是否再婚,丈夫留下的财产都应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首先确定丈夫遗产的范围,只要是结婚以后购置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共有财产的一半是妻子的个人财产,剩下的一半是丈夫的遗产,应该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来分割,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只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其他的人都没继承权。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
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可认定为死亡方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 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
婚前财产协议不公正也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必须要公证,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做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出轨离婚不影响夫妻财产的分配,不可以少分,因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则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才是法律认定的离婚过错行为。 而本条只规定因上述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孩子一岁,离婚后原则上应当由母亲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遭遇家庭暴力可以起诉离婚,因遭遇家庭暴力离婚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时间,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