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处理的原则为: ⑴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仅欠缺形式要件,还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实质要件,应一律确认为违法婚姻; ⑵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 ⑶结婚登记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补行登记后才能取得法律承认和保护。 ⑷由于事实婚姻的形成有着比较复杂的
父母付首付在小夫妻婚前买房。如果明确表示赠与给双方,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则只是给一方的个人赠与。 《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三款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转移财产,另一方发现可以提起诉讼。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婚前存款算是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起诉变更监护权的情形: (一)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
婚外情离婚赔偿的确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丈夫送情人的财物,作为妻子是可以要回来的。 根据《民法总则》有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以下两种
认定婚外情的证据包括下列: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捉奸在床,收集这
法院不判决婚姻无效的情形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所谓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 与无效婚姻类似,可撤销婚姻在被依法撤销前,当事人实施的重婚行为可以依据重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在被宣告无效后,对此前的重婚行为就不再具有溯及
跟小三有孩子,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涉嫌重婚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