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是可以进行补办的,因为当事人的离婚档案室永久保存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
夫妻连带债务是否是无限连带责任要分情况具体分析。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除外。夫妻连带债务要求双方一起承担清偿的责任只发生在夫妻双方对该债务都知晓且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如果债务的发生是因为一方未被另一方意愿私自作出是不能要求不知情一方一起承担的。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
一审法院在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如果满足了诉讼离婚的条件,那么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就会作出离婚判决。而按照规定此时可以判离的条件其实就只有一点,即可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了,从实际情况来看重婚行为、家暴行为等等,其实都是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亲生关系的鉴定。 起诉抚养费不是必须做亲子鉴定,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一方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要鉴定的双方有亲子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第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婚前个人财产所购房屋并且只有一方名字的,属于个人财产。 具体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购房共同还贷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再婚家庭遗产分配问题可以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处理。 其中《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丈夫去世遗产分配比例,有遗嘱的按有效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一般男方死亡,共同财产先分一半给配偶,剩下部分为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爷爷去世后的遗产的分配,有遗嘱的,遵循于遗嘱;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婚姻法婚前财产的规定主要有《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不可以当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后法庭是不允许当庭离婚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只是协助离婚,并不包括当场见证离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