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改名需要的手续: 1、写更名申请; 2、街道或单位的证明;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 4、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 5、公证; 6、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签字(未满16周岁无此步骤); 7、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
起诉二次基本上法院会判离。如果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一次也可以离婚;若第一次被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再起诉,第二次基本上都会判决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
离婚自由是指公民有权依照自己的愿意来决定是否离婚,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和干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新中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我们认识和处理离婚问题的基本准则。但是离婚自由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每个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同时必须接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处理婚姻问题,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是遗产,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在其名下财产,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去世后才得到的债务,优先用遗产偿还债务,不足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如果继承人愿意,可以用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根据国家婚姻法规定,居民办理离婚以后是没有限制办理结婚时间的,只要公民完全办理完前一段婚姻的离婚手续以后,就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再办理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变更监护权起诉书范文: 原告: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事项。 被告: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事项。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监护;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写明当前不变更监护对孩子的不利条件,变更监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
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途径有两种: 1、诉讼离婚; 2、协议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收养家庭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就可以视为收养关系成立。 与此同时,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自然消除。所以在法律上,被遗弃的孩子长大后可以不承担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当然,法律不禁止你自愿对生父母尽
离婚诉讼不准上诉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子女也没有财产,二审也可以直接改判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
离婚后财产分割公证所需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财产分割协议文本;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权范围: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