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过继是一种民间说法,本质上子女的过继就是一种收养的关系,准确的来说只是一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1、对《收养法》颁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的,应予以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 2、因不符合收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对于现在已经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补办登记手续后承认其效力。
婚后财产公证去公证处办理。准备好以下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已婚夫妻办理财产公证需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 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
婚前一方开办的公司算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 公司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如果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属于婚后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是口头协议,其效力应以夫妻双方均无异议为条件。 婚前财产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合法拥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婚前财产协议的客体。
不可以和亲姨妈家女儿结婚,当事人和亲姨妈家女人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 那么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
婚后稿费是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
(1)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 (2)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 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历。 (3)如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前买房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以房屋房产证登记为准,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属于行为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 赠与给了配偶,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更抚养权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还是有较大可能性的。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 第一、原抚养子女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第二、原抚养子女一方不尽抚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