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上可以只写夫妻一方的名字。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离婚,关于房产首先要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
工会的选举包括以下几步: 1、由上届工会委员会主持清点人数: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进行; 2、作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报告; 3、审议通过选举办法; 4、通过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候选人名单; 5、通过监票、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6、监计票人员清点人数、检查票箱、分发选票; 7、填写选票、进行投票;
员工再婚,可以享受带薪婚假。再婚的劳动者,只要他们之间结成的是合法婚姻,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其与初婚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并无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 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 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 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继承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遗产继承而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主要遗产所在地主要是指不动产所在地,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发生遗产纠纷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及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一般情况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签收的时间不一致,则以最后一方签收的时间为生效时间。而且,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协议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
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的不同之处在于:离婚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协议后,经过法庭作出的判决,带有强制性,当事人双方不一定完全同意。 离婚调解书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而达成的协议,具有自愿性。 离婚判决书送达后必须签收,如不签收,法院也视之为已经送达。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在签收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三点: 1、结束诉讼程序,法院调解书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法院调解生效后,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 3、一定程度的强制执行力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就离婚调解书提起再审。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但是调解书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调解协议内容合法为基础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条件包括以下两点: 1、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包括程序自愿和实体自愿。无论是程序上的不自愿还是实体上的不自愿,均属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都可以据此提起再审。 2、调解协议内容违反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开发商可能会为了尽快完成,用在建工程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加速资金回笼。 那么在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且未告知购房户的情况下,将已设立抵押的在建工程抵押权人清偿债权。 那么重复抵押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不仅购房者权利得不到保证,也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售管理、权属登记带来很大隐患和相关的纠纷。
具体开庭的时间应该咨询办理案件的法官,但案件审结期限参考如下: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