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分为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类。其中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孳息和自然增值为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第十九条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是: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
在我国离婚后侵犯探视权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权; 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抚养权。 根据《婚姻法》规定,对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在我国离婚财产公证的作用是: 1、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2、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3、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涉及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有: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 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 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
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进行财产分割后,一方对财产分割后悔的,在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九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
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是可以追加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一般情况下,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同样应由双方协商一致。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凡是具备婚姻无效的情况,都是可以在当地指定地方申请婚姻无效。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诉讼离婚中其实是可以缺席审判的,但此时需要符合规定的情形,否则也不能轻易就缺席审判。 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况。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继父母离婚时是不需要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的,如果继父母同意抚养继子女或给付抚养费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舅舅对外甥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