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签订的离婚协议财产分配是无效的。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哄老婆开心签协议一般认定为给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认定为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形如下: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等等。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转移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
起诉离婚需要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离婚起诉状; 2、结婚证; 3、身份证; 4、孩子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5、相关财产方面的证据;等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
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相比,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向第三人赠与的财产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否属于两人共同财产,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给付范围包括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给付原则是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要回彩礼的条件如下: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减少彩礼返还数额的情形如下: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
男女签同居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同居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甚至人身自由,严重违反了法律精神。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成年继子女能否根据遗嘱继承,要根据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
1.呆板理智型离婚诉状。这样的诉状一般都不会有多余的话,每一句话都紧紧围绕法律和诉讼目的。 2.感情宣泄型离婚诉状。感情宣泄型离婚诉状比较常见,没有法律基础的当事人起诉离婚一般都会书写这样的诉状。 3.模板通用型离婚诉状。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