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抚养费但需要放弃探望权的离婚协议是不合法,探望权是法律明确赋予的一项权利,中止行使探望权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而不能由离婚双方随便协议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离婚后探视孩子是否有时间限制没有明确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
母亲不付抚养费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女儿出嫁后能分配娘家财产,女儿属于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有些情况不能返还彩礼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情形是: 1、男女双方已经结婚且短时间内没有提出离婚,不予返还; 2、必须当地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否则相关钱款当成普通赠与,不予返还; 3、给付后未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不予返还; 4、诉讼时效经过的,不予返还。 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并且该债务是夫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产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认定为夫所借高利贷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
房产的继承和赠与的区别: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
当代农村隔代抚养对留守儿童的影响是: 1、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无法保障,这类监护人年龄普遍偏大,而且大多数人文化程度不高,使得他们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常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境地; 2、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令人担忧,留守儿童是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 3、留守儿童的人身权利难以维护。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其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有监护能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我国关于小孩抚养费可以变更,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未成年人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有利于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的资料: 一、夫妻双方基本情况的取证。 二、夫妻双方父母基本情况的取证。 三、孩子的生活环境。 四、孩子本人的意见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