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是财产分割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我国没有自动离婚这一说法,需要双方自己提出离婚才行。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提起诉讼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法定继承范围及继承顺序,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以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来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
一、申请。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⑴户口证明; ⑵居民身份证;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
已成年子女一般不能向父母索要生活费,但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同居关系破裂后,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由双方进行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进行起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夫妻离婚以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离婚之后小孩的探视权的行使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确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提起离婚诉讼费用有以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共同财产分割一般是在离婚前,夫妻双方离婚的,对双方共同的财产分割是一定要处理的问题; 如果不处理好财产分割问题,是不能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或者依据法院的判决书分割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
夫妻离婚诉讼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婚前个人财产几年都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